第一章 留级
第一条 留级范围
凡我院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留级:
(一)一年级学生留级
1.一学年内所有课程(包括考试、考查、公共艺术及选修等)经正考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或取消考试资格,或缺考,或考试违纪)门数累计8门以上(含8门)者。
(二)二年级学生留级
1.一学年内所有课程(包括考试、考查、公共艺术及选修等)经正考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或取消考试资格,或缺考,或考试违纪)门数累计6门以上(含6门)者。
2.两学年内经正常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或取消考试资格课程,或缺考课程,或考试违纪)课程门数累计10门以上(含10门)者。
两学年累计达到留级条件的学生,留级到二年级继续学习并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
第二条 留级管理
(一)凡留级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进行学习,并按所编入班级学生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留级只适用于一年级和二年级学生。
(三)凡留级学生须跟随编入班级正常参加教学等活动,由编入班级辅导员按常规进行管理。
第二章 退学
第三条 退学范围
凡我院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审批予以退学:
(一)学期补考,全部课程无故缺考者;
(二)第1至2学期,每学期课程考核(包含补考),经正考补考后成绩不及格(或取消考试资格,或无故缺考,或考试违纪)课程门数累计8门(包含8门)者;
(三)第3至4学期,每学期课程考核(包含补考),经正考补考后成绩不及格(或取消考试资格,或无故缺考,或考试违纪)课程门数累计6门(包含6门)者;
(四)第一学年,课程考核(包含补考),经正考补考后成绩不及格(或取消考试资格,或无故缺考,或考试违纪)课程门数累计12门(包含12门)者
(五)第二学年,课程考核(包含补考),经正考补考后成绩不及格(或取消考试资格,或无故缺考,或考试违纪)课程门数累计8门(包含8门)者
(六)两学年课程考核(包含补考),经正考补考后成绩不及格(或取消考试资格,或无故缺考,或考试违纪)课程门数累计14门(包含14门)者
(七)连续两次留级或累计超过两次留级者。
第四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第五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自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开学校。
第三章 毕业前清考
第六条 毕业前清考对象及条件
(一)毕业前清考对象为三年级(毕业年级)的在校生,且正常在校学习;
(二)第一至第四学期课程经补考、第五学期课程经期末考核后成绩不及格者;
(三)第一至第五学期课程考核取消考试资格者;
(四)第一至第五学期课程考核缺考者;
(五)第一至第五学期课程考核违纪者。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有资格申请参加课程的清考。
第七条 毕业前清考时间及课程范围
(一)毕业前清考安排两次,分别在第五学期和第六学期。
(二)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所有课程(专业课程、公共必修课程等)经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或取消考试资格,或缺考,或考试违纪都属于清考课程范围。
第八条 清考课程成绩评定和记载方法
(一)清考课程考核只记载卷面成绩,不计平时成绩。
(二)清考课程成绩及格后,均按“60”(或“及格”)分记载。
第九条 未参加第五学期清考的学生(特殊情况者除外),视为自动放弃清考资格,不得参加第六学期清考。
第十条 参加第五学期清考后,成绩仍不及格的可参加第六学期清考。清考后,成绩及格并符合毕业资格的学生,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成绩未通过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可在离校后两年内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清考,成绩通过后,由学籍中心按要求更换毕业证;离校两年后仍成绩不通过的学生,学校不再办理。
第十二条 清考的时间安排以学院网站公布为准,未能按时返校参加考试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第四章 附注
第十三条 学院以前制定的其他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条款,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