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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制专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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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五年制专科部与中专部 发布人:于行 阅读:次 发布时间:2019/11/7 19:20:20 更新时间:2019/11/7 19:22: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我部学生管理工作,发挥学籍管理在学生管理中的指导作用,强化学生自我管理意识,提高学生自我管理的自觉性,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提高,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改善部风和学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管理工作应遵照依法治校的方针,以正面引导教育为主,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从新生到校至毕业前的整个学生管理过程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和权限。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 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营私舞弊,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健康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愈可达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期开学时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经过一年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由班长收缴本班学生证集体到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按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超过一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不交学费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贷款或者以其他形式资助有关手续后注册;

    ()非困难学生或者困难学生在开通资助形式后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总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1、考试课成绩一律实行百分制计分。

2、考查课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专题实验、实习等成绩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

第十条 考试科目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日程及监考教师。考查课考试由任课教师在课时内自定日期进行;平时测验一般在课内进行。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任课教师提出名单,注明原因,报教务处备案,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1、一学期内某门课程缺课达计划学时的三分之一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

2、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以上者,成绩记为“不及格”,待补齐作业或补做实验报告后,方准予参加补考。

第十二条 缓考

1、期末考试不得无故缺考。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需由本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准予参加正常补考。否则按“旷考”论。

2、缓考补考与不及格补考同时进行,其成绩按正常考试对待。

3、缓考学生享受本学期奖学金等待遇。

4、缓考考试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可在毕业前再参加一次补考。

5、补考课程不得申请缓考。

第十三条 每学期考核后,学生不及格课程可参加补考。

1、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2、补考学生必须持学生证、身份证参加补考。

3、补考不及格者及各种原因缺考者,由本人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初写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允许在毕业前清考一次。凡不申请或逾期不办理毕业前补考手续者,不再安排清考。

第十四条 凡考试“旷考”或“作弊”者,该科成绩以“0”分计,并注明“旷考”或“作弊”,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经深刻检查认识,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参加毕业前清考。

凡考试“作弊”及“旷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按照学院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我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可以申请转学,具体办法学院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者其他学院别的专业学习的。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需由本人写出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推荐,拟转入专业审核同意,主管院领导批准,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有效;

   ()转入本省其他学校者,经学院同意,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应当有学院推荐,经河南省教育厅批准;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一月内办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以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中专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5年,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7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正当理由休学的经学院研究批准后可以休学。在校期间休学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2年,在此期间学生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有在校生权力。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可申请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院保留学籍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自理,学院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 升级

1、学生学完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2、经过补考,成绩合格或本学期仍有3门以内(含3门)课程不及格或者累计5门以内(含5门)不及格课程,准予升级。

第二十六条 试读

1、经补考仍有4门以上(含4门)或清考后累计有6门以上(含6门)不及格的学生,转为随班试读生。

2、试读时毕业时只发给结业证书。

3、学生试读期间,若第一学期所有课程均及格,或两学期补考后累计有2门以下(含2门)不及格课程,即可恢复为正式生。

第二十七条 留级

1、每学期考试后,经补考仍有6门或累计有8门补考不及格的学生,五年制学生转段清考后仍有6门不及格者,则予留级。

2、学生试读期间,若第一学期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不及格或两学期补考后累计有3门(含3门)以上课程仍然不及格,则予留级。

3、学生留级次数不超过2次。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无后继专业的,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留级学生应按同年级同专业收费标准交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2)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2门。

第二十八条 毕业

1、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各门功课均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学生毕业前清考后,如仍有课程不及格,可在毕业后返校再清考一次,具体日期由学院通知。

3、补考成绩及格,可补发毕业证书;试读生和一年后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不发毕业证书,只发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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