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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五年制专科部与中专部 发布人:于行 阅读:次 发布时间:2019/11/7 19:07:07 更新时间:2019/11/7 19:14:43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澳门现金网: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省教育厅学生管理资助中心相关指示要求,结合我系部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学院全日制高职大专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下达。每学年开学初学校根据河南省下达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统一分配到各系部。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我院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情况和分配名额,确定我院学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名额及标准。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诚信记录;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平时表现良好;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内组织公共活动

(六)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费。

(七)河南省26个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学生直接享受资助,但不占用助学金评选名额。

第五条 凡在上学年和本学期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申请资格。

(一)违犯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二)违犯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或者通报批评者;

(三)学习成绩不及格者;

    (四)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五)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六)有不诚信表现记录者;

(七)私自外出租房者;

(八)不按规定缴纳学费,无故拖欠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系分别成立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学生的初评工作。

    第九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年9月15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本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户口本复印件(扉页、户主页、本人页)、学生户口所在地开具的二级贫困证明,班主任应核实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真伪,并签上“经审核,复印件与原价一致”字样。(河南省26个集中连片贫困地区不需提交二级贫困证明)

    (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由班主任组织班级民主评议,根据助学金评选的申请条件,全面评议申请人的学业成绩、日常表现、家庭经济状况并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议结果推荐上报系。 

(三)系部资格审核。系部按照《郑州理工职业学院五年制专科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对受助学生进行认定,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基本条件进行审核,按班级分配名额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并将初评的名单加盖系部公章以适当有效的方式在系部公告栏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各班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系部学生资助管理员审查、确认资格并集中提交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最终名单公示

    经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选,学生资助管理专员资格审核,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最终得出各班国家助学金名单。并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最终名单加盖公章公示本系部公告栏内,并通过全国学校资助管理系统逐级上报审核。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每月必须进行月考勤,学生应携带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为证明学生为正常在校学生并表现良好。对于转段学生的月考勤,学生所在各系部也应积极配合通知并组织转段学生携带有效证件前往五年制专科部资助办公室进行考勤刷脸,才可享受正常助学金发放资格。若确有紧急事情,可提前携带请假条交至五年制专科部资助办公室,但每人必须保证学期月考勤请假不大于两次,否则取消该生本学年助学金资格。

第十一条 学院要对财政拨付的助学金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财务处按月将国家助学金通过学校集体办理的建设银行的中职资助卡下发给受助学生。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郑州理工职业学院五年制专科部学生资助管理人员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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