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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理〔2023〕38号 郑州理工职业学院 澳门现金网:印发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来源:科研外事处 发布人:崔戈扬 阅读:次 发布时间:2023/6/13 10:20:30

校属各单位:

郑州理工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经529日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员讨论通过,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理工职业学院

202365


郑州理工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规范和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郑州理工职业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郑州理工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郑州理工职业学院最高的学术审议和咨询机构,是学校管理体系与组织构架的核心组成部分,在校长领导下履行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充分发挥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蓬勃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成员兼顾各院、部及有关单位,学术委员会的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同时综合考虑学科结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等因素,保持学科、专业方面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优秀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端正;

(二)学术造诣高,熟悉所在学科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为教授或副教授,少数可放宽至中级职称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五)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工作职责;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二级学院(部)及相关部门按照委员任职条件和一定比例,限额民主推荐,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校长聘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学院学术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需及时增补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可增补为正式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和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专业的设置和专业建设有关申报材料;

(二)审议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三)评定科学研究成果;

(四)审议学申报的科研项目;

(五)指导和审议学职称评聘和职级晋升工作;

(六)制定学中、长期学术与科研发展规划;

(七)完成学学术委员会的其他学术职能。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或评定:

(一)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二)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与考核方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六)科研计划方案,各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励及推荐;

(七)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八)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方法;

(九)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十)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学术事务。

上述事项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交由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办理。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委员会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工作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利,公正发表学术评审意见;

(三)对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提交与学校学术事务相关的提案;

(四)对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五)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六)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出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或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应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对于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人,一经认定,学术委员会须及时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就有关学术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学术委员会会务组织、材料准备;

(二)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和文件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督办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五)负责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以临时召开专题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由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二十条  全体学术会议的召开,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通知。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凡提交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议题或提案,应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详实论证材料,在会议前一周提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要事项必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获得与会委员的2/3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根据议题或提案内容,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对涉及议题作出陈述、解释和说明。讨论与学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或提案,须邀请学生代表列席。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如无涉密内容,即以书面形式或在办公网络上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成果评选、奖励评审、荣誉推选等事项的决议,应以适当形式将决议结果向全校公示。在公示期内,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校内外与评审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述。在异议期内如出现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六条  对于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执行。未经学术委员会授权和许可,其它机构或会议不得替代学术委员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可采取实名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出席率,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或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修改本章程,须由学术委员会会议提议,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下一条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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