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河南省各项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实处,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澳门现金网:<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系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学生是学籍属于全国中职学籍系统管理的正常学籍学生。
(二)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学生均应当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三个档次:
(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为一般困难学生。
(二)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别困难学生。
(三)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要相应提高一个认定档次:
1、孤儿;2、烈士子女;3、来自伤残家庭;4、来自单亲家庭;5、父母亲有一个长期患重大疾病。
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违犯院规院纪现象;
(二)综合素质测评良好以上(含良好);
(三)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四)生活简朴,不抽烟、酗酒、赌博,无夜不归寝现象;
(五)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及院系(部)的各项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者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者;
(二)就餐卡消费过高,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者;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四)无正当理由在校外租房或者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有与学生身份不相符合的高档消费行为者;
(六)不愿参加或者不能认真完成院系(部)为其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以及其它社会公益活动者。
第五条 认定机构:
(一)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由各系(部)成立的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为组长、学生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在五年制专科部内,以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得少于本班级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当加盖公章并在本系部公告栏内公示。如有异议,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团总支办公室提出异议。
第六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每学年开学时,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系部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了解学生家庭真实情况,统计各班级学生户籍属于河南省26个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人数。(附河南省26个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秦巴山区:洛阳市:嵩县、汝阳县、洛宁县、栾川县,平顶山市:鲁山县,三门峡市:卢氏县,南阳市:南召县、内乡县、镇平县、浙川县;大别山区:信阳市:光山县、新县、固始县、淮滨县、商城县、潢川县,驻马店市:新蔡县,开封市:兰考县,商丘市:民权县、宁陵县、柘城县,周口市:商水县、沈丘县、郸城县、淮阳县、太康县。)
(二)系部根据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统计的河南省26个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人数,用当年年级总人数减去统计的连片贫困地区人数,之后人数的小于15%的学生,分配名额到各个班级。由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或区民政部门所开具的证明家庭经济贫困的二级贫困证明,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有关状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当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系(部)认证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加盖系部公章在系部公告栏内公示五个工作日。若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三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果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由异议,可以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议。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情况属实,应当作出调整。
(六)系部学生资助管理员负责汇总各班级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和二级证明原件,报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 后续管理
(一)系(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如果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库,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二)系(部)学生资助管理员及认定评议小组每学年应当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系(部)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高度重视,必须严格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各系部应当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八条 认定结果的使用:
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适用于本学年国家免学费资格认定、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并作为对学生其他有关资助的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级贫困证明
附件:
证明
兹证明我村XXX同学,性别,身份证号,地址。
该生家庭基本情况。
望贵校给予政策救助。
特此证明
某村
20XX年X月X日
注:此表不可复印使用。请到家庭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或区民政部门开具家庭经济贫困的二级贫困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交至班主任处。